

图片来源:小红书官网
出品 |搜狐科技
作者 |张 莹
冲击港股IPO的翻账小红书,因前员工的权费前实名举报而遭遇合规质疑。
前员工陈浩分别于6月28日、搅动7月7日,亿美元上向港交所及中国证监会递交实名举报邮件。市路书遭
举报核心指向一个法律逻辑矛盾:
在与陈浩的小红诉讼中,小红书辩称:签署期权协议的翻账境外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“相互独立、无关联关系”,权费前因此境内法院无管辖权,搅动争议应赴香港仲裁。亿美元上
然而,市路书遭在冲刺港股IPO的小红招股书披露中,依据VIE(可变利益实体)架构要求,翻账小红书必须声明:通过一系列协议,权费前境外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实施“100%控制”。搅动
同一套公司体系,在诉讼与上市披露中呈现出截然相反的法律表述。
“这就像指着鲁迅说,这是周树人,不是鲁迅。”陈浩如此比喻。
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分析,若该矛盾无法自圆其说,联交所极可能就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发出问询,甚至要求补充风险提示。对于处于IPO关键窗口期的企业,监管问询本身即构成重大信号。
对此,知情人士回应称:“该纠纷在法律程序上已终结,属普通劳资争议,与公司上市进程无关。”

“指着鲁迅说,这是周树人,不是鲁迅”
在一审答辩状中,薯一薯二文化传媒(上海)有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曾明确主张:
“原告的《股票期权协议》系与案外人签订,其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全部与被告无关。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,就股权关系而言,案外人与被告亦不存在任何控股关系,而系两个独立法人。”
这一主张令陈浩感到荒谬,“你在睁眼说瞎话”。
“你说国外的那个公司跟你没有关系,就相当于指着鲁迅说这是周树人,不是鲁迅。”
事件回溯:
2022年6月,陈浩经猎头推荐入职小红书,担任华南本地直客销售部负责人。
* 劳动合同:签署于境内主体“薯一薯二文化传媒(上海)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”。
* 期权协议:签署于境外主体“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”。
* 权益内容:获授3万股期权,分四年行权。
陈浩透露,其年薪总包约为150万至160万元,其中期权价值约50万元,占比近三分之一。
入职半年后,陈浩顺利转正。年底,其带领的华南团队成为全国区域中唯一达标团队,并获公司级Redcase创新案例奖。
2023年12月,距首批期权成熟仅剩5个月,公司以“不胜任工作”为由单方解约,离职证明仅标注“汰换”二字。
陈浩认为这是“巨大的侮辱”,因其全年绩效已达120%。公司最初提出11万余元的N+1补偿方案劝退,被陈浩拒绝。
随后,陈浩经历两年仲裁与诉讼,共计五场庭审:
1. 违法解约案:小红书被判赔偿超19万元。
2. 期权纠纷案:法院建议调解,小红书最终赔偿期权损失66万元。
主体关系揭秘:
公开资料显示,薯一薯二文化传媒(上海)有限公司由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。而签署期权协议的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(以下简称XINGIN)是小红书的境外主体,在市场监管总局文件中直接被称为“小红书”。
XINGIN与国内运营实体共同构成了小红书的VIE架构。这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通行设计:在开曼群岛注册上市主体,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,实现财务报表合并。
若要在港上市,小红书必须在招股书中公开承认境外主体对境内实体的控制关系。
但小红书在诉讼中的立场却是:期权协议是与境外公司签署,与境内实体无关,境内法院无管辖权,陈浩应去香港申请仲裁。
陈浩回忆,当初签约时并未深究主体问题:“我们打工的,公司让签你就签。你没有资格去问HR,和我签这份协议的主体是谁。”
这种“默认”源于行业惯例。陈浩此前在阿里、字节均有类似经历,“境外主体授出期权是互联网大厂薪酬包的通行设计”。

66万元期权的胜利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,《股票期权协议》是因陈浩与薯一广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,协议内容足以代表用人单位意志。
因此,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,陈浩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法院一审判决小红书赔偿期权损失73.05万元。
小红书随后上诉。二审期间,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:
* 调解结果:小红书赔偿期权损失66万元。
* 执行状态:2026年2月,小红书支付赔偿,陈浩收到重新开具的无争议离职证明。
至此,历经两年零两个月,该纠纷在法律程序上终结。
陈浩表示,相较于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前员工,他已属幸运。
据陈浩透露,北京、上海已有前员工起诉小红书,但结果多为败诉或调解。败诉原因多为法院认定期权授予主体为境外离岸公司,与境内运营主体法律分离,故认定期权争议属合同纠纷,需赴境外仲裁,导致员工维权成本极高。
目前,已有近50名员工联系陈浩,反映临近期权行权被单方辞退、权益受损的群体性用工问题。“很多人跟我哭诉遭遇,我知道我不是个案。”
针对为何小红书在巨额利润面前仍不愿支付期权,陈浩认为:“核心不是为了省钱,而是有一种随意性。我把你们招进来,想开掉就开掉,不给你期权而已。”
法律专家观点:
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指出,在陈浩案之前,VIE架构下的期权纠纷中,法院常以“合同相对性”为由,驳回员工在境内的起诉。
“这次案件的判决首次穿透VIE架构,将境外期权明确认定为劳动报酬,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,树立了‘重实质’的裁判导向。”
赵占领分析,VIE期权纠纷的胜败关键在于对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“实质关联”的证明:
* 员工胜诉关键:证明期权是劳动报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且境内公司对期权授予、考核及取消拥有实质决定权。
* 企业胜诉关键:利用形式上的法人独立性,强调境外主体与境内公司无控制关系,且争议应适用境外仲裁条款,阻止法院实体审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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